現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注冊資金都是認繳制,規定企業只需在營業執照經營期限內交完注冊資金即可,但是有的企業可能在沒有交齊注冊資本之前就破產了,公司就只能選擇注銷,但是這種情況下的公司注冊資金還沒有繳齊是可以注銷的嗎?
公司注銷不以注冊資本是否繳足為前提,規制公司注銷最重要的兩部法規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這兩部規則中,涉及公司注銷條件與要求的法律條款主要如下:
一、《公司法》規定
1、第179條:“公司解散的,應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2、第188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p>
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由此可看以上關于公司注銷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說公司注冊資金沒有繳齊是不可以注銷的,公司只要滿足注銷的條件就可以選擇注銷,無論公司是否繳足注冊資本,均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的權利,對此登記機關不應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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